律师解析:
1.
上市公司子公司可独立上市,但要满足条件。
在公开披露分拆上市事项前,除子公司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外,需充分披露分拆影响和风险。
2.主体资格上,子公司要依法设立且经营超3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健全有效。
财务方面,上市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扣除子公司净利润仍达标;
子公司上一年净利润不超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50%,净资产不超30%。
3.规范运作上,上市公司和子公司无
资金占用,无同业竞争,
高管不交叉任职。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旗下有一家子公司由小李管理。小朱打算让子公司独立上市,但小李认为子公司目前不满足条件不宜推进。小朱觉得子公司发展良好可以尝试。该子公司已设立经营近3年,会计基础和内控较好。上市公司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不过子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接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且上市公司曾有过轻微资金占用问题。
案情分析:1、从信息披露看,若推进子公司上市,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分拆的影响和风险,这是必要程序。
2、主体资格方面,子公司经营近3年,会计基础和内控较好基本符合要求,但经营时间严格看不一定满3年,存在不确定性。
3、财务上,子公司净利润接近规定上限,可能不符合子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50%的要求。
4、规范运作上,上市公司曾有资金占用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资金占用等问题的条件,所以子公司目前独立上市存在诸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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