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卖方主观上想
非法占有购房款,用虚构、隐瞒等手段,像隐瞒房屋已售情况再次售卖,骗取
数额较大购房款,就
涉嫌诈骗。
2.若卖方为多获利签多份合同,但有履约意愿和能力,无非法占有意图,一般不构成诈骗,属民事违约,购房者可要求其担责,如
退款、
赔偿。
3.判断是否诈骗,要结合卖方
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购房者
财产损失等因素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了小丽和小胡。小丽先支付了购房款,小胡后支付且价格更高。小朱收取两人购房款后,并未明确表示房屋究竟卖给谁。小丽认为小朱隐瞒房屋已售事实再次售卖,构成诈骗;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想获取更多利益,有
履行合同的意愿。
案情分析:1、判断小朱是否构成诈骗需综合考量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及是否造成购房者财产损失等因素。若小朱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故意,通过隐瞒房屋已出售事实再次售卖,骗取购房者购房款且数额较大,则涉嫌诈骗罪。
2、若小朱只是为获取更多利益签订多份
房屋买卖合同,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无非法占有购房款意图,通常不构成诈骗,属于民事违约。小丽和小胡可要求小朱承担
违约责任,如返还购房款、
赔偿损失等。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