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屋权属并非全由登记决定
我国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常来说,
不动产权属证书能证明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
物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屋权属争议完全依据登记来判定,存在不少例外情况可以推翻登记结果。
2.可推翻登记的情形
因人
民法院、
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致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效力就已发生,不以登记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
若通过
继承取得房屋物权,自继承开始时物权效力就已产生,而非登记之时。
3.登记错误的处理办法
如果有
证据表明登记存在错误,
当事人能够申请更正登记。
要是
利害关系人觉得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而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以此阻止错误登记对权属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房屋权属争议的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依据登记情况。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是兄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许认为自己也有
继承权,应享有部分
房屋产权,而小李则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的房屋权属争议。
案情分析:1、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常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本案存在例外。小许因继承取得房屋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就已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权属确定依据。
2、若小许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即便
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对房屋的部分
产权,房屋权属争议需综合继承等多方面因素判定,不能仅依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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