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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争议是按登记的吗

时间:2025.04.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1.房屋权属并非全由登记决定
我国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常来说,不动产权属证书能证明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的物权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房屋权属争议完全依据登记来判定,存在不少例外情况可以推翻登记结果。
2.可推翻登记的情形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致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效力就已发生,不以登记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
若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物权,自继承开始时物权效力就已产生,而非登记之时。
3.登记错误的处理办法
如果有证据表明登记存在错误,当事人能够申请更正登记。
要是利害关系人觉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而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以此阻止错误登记对权属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房屋权属争议的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能仅仅依据登记情况。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李是兄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许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应享有部分房屋产权,而小李则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房屋归其一人所有。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的房屋权属争议。

案情分析:

1、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通常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本案存在例外。小许因继承取得房屋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就已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权属确定依据。
2、若小许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继承权,即便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对房屋的部分产权,房屋权属争议需综合继承等多方面因素判定,不能仅依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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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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