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跨区执行的依据:
法院能够跨区
强制执行,这与执行
管辖权密切相关。
通常情况下,
执行案件由第
一审人
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跨区执行的方式
若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有两种执行办法。
一是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代为执行;
二是一审法院直接到财产所在地执行。
对于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函后的15日内必须开始执行,不能拒绝。
3.异地
执行措施:
执行过程中,若需要在异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
执行法院无需异地法院同意,可直接到异地办理。
例如,当被执行人在外地有银行账户时,执行法院可直接前往当地银行,进行冻结账户、划拨资金等操作,以此保障
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跨区执行的规定,确保了
司法执行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避免因地域限制而影响执行工作。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向小许支付欠款。然而,小李的主要财产在异地,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小许向一审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决定直接到财产所在地执行,但小李认为一审法院无跨区执
行权力,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执行案件通常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被执行人财产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时,一审法院可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也可直接到财产所在地执行,所以一审法院有权跨区执行。
2、对于异地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可直接办理,无需异地法院同意。本案中一审法院前往异地银行执行小李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小李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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