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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离婚协议有啥效力

时间:2025.04.1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100人
律师解析:
1.同居关系与分开方式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不存在“离婚”的说法。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想继续一起生活时,自行分开就行。
2.财产与子女协议
不过,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双方可以签订协议。
这类协议有一定合同性质。
要是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法院会结合具体情况参考这份协议。
3.法院参考案件
例如财产分配约定,若遵循公平合理等原则,法院可能认可并按此判决。
但和合法婚姻关系中的离婚协议相比,其效力要弱一些。
这是因为同居关系的法律地位和婚姻不一样,所以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及执行时,审查会更谨慎。
4.协议效力总结
总体而言,这份协议对双方有一定拘束力,但它具体的效力如何,还得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多年,育有一女。现两人决定分开,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女儿由小丽抚养,小朱每月支付抚养费。但小朱后来反悔,认为协议不公平,拒绝按协议履行,小丽遂将其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朱和小丽签订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会参考该协议。
2、不过,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与合法婚姻关系不同,法院在认定协议效力及执行时会更谨慎。最终协议的具体效力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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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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