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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丈夫能否追回

时间:2025.04.14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1.无权处分的界定
在婚姻关系里,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如果妻子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这种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
2.不同情形的处理
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
要是第三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像第三人并不知晓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支付了合理的房屋价款,并且已经完成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很难再追回房屋,不过可以要求妻子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人不满足善意取得:
如果第三人明知道该房屋是夫妻共有的,仍然购买,就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此时,丈夫有权向法院请求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进而追回房屋。
3.维权建议
具体的情况需要依据实际的证据来判断。
因此,建议丈夫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比如房屋产权证书、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妻子出售房屋的合同等资料,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一套房屋。小丽在未告知小朱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出售给小胡。小朱发现后,认为小丽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要求追回。而小胡称自己并不知晓房屋为夫妻共有,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小丽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小胡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且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小朱难以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小丽赔偿损失
2、若小胡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例如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仍购买,小朱有权向法院请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追回房屋。小朱应尽快收集房屋产权证书、夫妻关系证明、小丽售房相关材料等证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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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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