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民间借条
担保人分一般
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下,只有
债务人还不出钱,
债权人才可要求保
证人担责,需先
起诉或
仲裁债务人,
强制执行财产仍不够时,保证人才负责。
2.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还钱。
借条没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清,按一般保证处理。
3.保证人担责后,除另有约定,能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
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借款。小李要求小胡承担还款责任,小胡认为应先找小朱还钱,等小朱实在还不出自己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
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所以小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提起
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后,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因此小李应先向小朱主张还款,在对小朱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时,小胡才需承
担保证责任。
2、若小胡承担了保证责任,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小李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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