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一房二卖且房屋均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
民法典》对
房屋所有权归属有明确规定:
1.已合法占有房屋:
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
这意味着谁先实际入住该房屋,法律就倾向于把房屋所有权判定给谁。
2.均未实际占有:
若两个买受人均未实际占有房屋,那么已支付全部价款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
这体现了付款情况在房屋归属判定中的重要性。
3.既未占有也未付全款:
要是两个买受人既都未实际占有房屋,也都未支付全部价款,
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房屋。
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此时成为关键因素。
例如,把同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了和,且都未办理登记手续。
若先入住了该房屋,那么将取得房屋所有权;
若和都没入住,但付了全款,房子就归;
若和都没付全款,而与的合同先成立,同样是取得房屋所有权。
总之,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实际
履行合同且更具履行诚意的一方,以此平衡
当事人利益,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有一套房屋,先与小李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与小胡签订了同一套房屋的
买卖合同,两套合同均未办理
房屋登记手续。小李认为自己合同先签,应获得房屋所有权;小胡则称自己已先行合法占有该房屋,房屋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在一房二卖且均未登记的情况下,先行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若都未实际占有,已支付全部价款的买受人优先获得房屋。若都未支付全部价款或实际占有,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房屋。
2、本案中,若小胡确实先行合法占有房屋,房屋所有权应归小胡;若两人都未实际占有,需看谁支付了全部价款;若都未支付全部价款,那么因小李合同先成立,房屋所有权应归小李。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保护实际履行合同且更具履行诚意的一方,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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