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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含什么

时间:2025.04.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29人
律师解析:
1.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以下几方面:
信赖利益损失:
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成立且有效,可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而受损。
比如为缔约支出的费用,像洽谈合同的差旅费、准备合同文本的打印费等;
还有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采购原材料的预付款等。
固有利益损失:
若一方在缔约时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致使对方固有利益受损,要给予赔偿。
像身体受到伤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遭受毁损的修复费、重置费等损失。
机会利益损失:
某些情形下,一方缔约过失致另一方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并造成损失,也可能在赔偿范围内。
但赔偿范围以合理预见为限,目的是填补受损方因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让其回到未缔约时状态。
例如因对方缔约过失,原本能与第三人签订获利颇丰的合同机会丧失,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就合作项目进行洽谈,小朱为此次洽谈支出差旅费5000元,准备合同文本花费打印费500元。在准备履行合同采购原材料时,小朱支付预付款20000元。然而,小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此外,在洽谈过程中,小李的不当行为导致小朱身体受伤,产生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000元。同时,小朱因与小李洽谈,丧失了与小胡签订一份可获50000元利润合同的机会。小朱要求小李赔偿损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为缔约支出的差旅费、打印费以及准备履行合同支付的预付款,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小李应予以赔偿。
2、小朱因小李不当行为导致身体受伤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属于固有利益损失,小李需承担赔偿责任
3、小朱丧失与小胡签订合同的机会利益损失,在合理预见范围内,小李也应进行相应赔偿,以填补小朱因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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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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