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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违约金上限30%的依据具体是哪些

时间:2025.04.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1.购房违约金上限30%源自《民法典》规定。
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时,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根基。
2.兼顾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
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后作出裁决。
3.在司法实践里,一般会把违约金调整到不超造成损失的30%。
这是因为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应有合理预期。
4.设定30%上限是为平衡双方利益。
一方面避免违约金过高过度惩罚违约方,另一方面保障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能获合理弥补,从而维护合同交易中的公平与合理。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后小何违约,小李要求小何按合同支付高额违约金。小何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高并请求减少时,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衡量。在本案中,法院需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状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
2、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违约金调整到不超造成损失的30%。设定此上限是为平衡双方利益,既避免过度惩罚违约方,又保障守约方的合理损失能得到弥补,以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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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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