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法人能够拥有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2.从财务角度而言,其他应收款是法人针对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像法人代垫的各类费用等。
而其他应付款则是法人对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付款项,例如法人暂时收取的款项。
3.在法律层面,只要这些款项往来真实且合法,不存在
违法违规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情况,便是正常的财务行为。
然而,要是法人借助这些往来账目进行利益输送、
隐匿财产等不当操作,就可能遭遇法律风险。
比如通过虚构其他应收款来转移公司资金,损害
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
抽逃出资等
违法行为,法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以,法人虽可以有此类账目,但必须合规处理,
保证符合法律与财务规范。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人。在公司运营中,小朱将公司的一笔资金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记录,声称是代垫费用,但实际上这笔资金被小朱私自用于个人投资。公司股东小丽发现后,质疑小朱此举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认为这并非正常的财务往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财务角度,其他应收款应是法人针对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应收款项,如代垫费用等。小朱虽以代垫费用记录,但实际用于个人投资,不符合正常财务定义。
2、在法律层面,若款项往来真实合法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是正常财务行为。小朱虚构其他应收款转移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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