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挂名股东被列为
被执行人,要主动和
执行法院沟通,了解具体案件信息,像执行依据、标的等。
2.若能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没参与公司经营、未享受权益,可向法院提
执行异议,提交书面申请和代持股协议等
证据,证明不应担责。
3.若异议被驳回,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继续举证,请求排除执行。
还能按代持股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挂名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享受股东权益。后小朱被列入被执行人,小朱积极与执行法院联系,了解到执行依据和执行标的等案件信息。小朱拿出代持股协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不应承担相关责任,但执行异议被驳回,小朱遂陷入是否要进一步维权的争议中。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挂名股东被列入被执行人后,积极与执行法院联系了解案件信息的做法是正确的,这有助于其掌握具体情况。
2、小朱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且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和享受权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代持股协议等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
救济途径。
3、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小朱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一步举证说明情况,请求法院排除对自己的执行。同时,小朱还可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实际股东追偿因被列入被执行人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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