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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如何处理

廖** 广西-贵港 欠款追讨咨询 2025.11.30 17:21:05 345人阅读

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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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时,要积极应对。可先与债权人主动沟通协商,若能达成债务展期或分期还款协议并签订书面协议,是较好的解决方式,能避免被直接起诉。
2.若协商不成被起诉,债务人要积极应诉,按法院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若仍无力偿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会查询并处置债务人名下财产偿债。
3.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之后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建议债务人在遇到偿债困难时,尽早主动与债权人沟通,真诚说明情况争取理解。积极制定合理还款计划,努力增加收入以履行还款义务。

2025-11-30 20:4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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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时,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是明智之举。说明自身财务困境,争取达成债务展期或分期还款协议,可避免债权人直接起诉。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还款安排,保障双方权益。
(2)若债权人不同意协商并起诉,债务人要积极应诉。法院判决后,需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若仍无力偿还,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债务人名下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并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偿债。
(3)若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务人一旦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提醒:
无力偿还债务时,主动沟通协商很重要。若被起诉应积极应对,如实申报财产。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9:34: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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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如实告知自身财务困境,争取达成债务展期或分期还款的协议,并签订书面文件明确新还款安排,防止被诉。
(二)若债权人不同意协商并起诉,要积极参与诉讼,法院判决后按判决履行还款责任。
(三)若判决后仍无力偿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名下财产并处置偿债。
(四)若确实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有财产时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符合相应条件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11-30 19:3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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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主动和债权人沟通,说明财务状况,争取债务展期或分期还款,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防止被起诉。
2.若债权人不同意协商并起诉,债务人要积极应诉。法院判决后,按判决还款。若还不起,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名下财产并处理偿债。
3.若债务人无财产执行,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有财产了,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2025-11-30 18:55: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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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时,可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展期或分期还款协议;若协商不成被起诉,应积极应诉并按判决履行;若仍无力偿还,法院会强制执行名下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会终结本次执行,有财产时债权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当无力偿还其他应付款时,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并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是友好解决债务问题的有效途径,能避免诉讼带来的麻烦。若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积极应诉是其应尽义务,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按判决还款。若不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有权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合理的处理方式,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如果在处理债务问题过程中遇到复杂情况或不清楚相关法律程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30 18:02: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对于没有进行实缴的股东此行为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依受到一定的处罚。并且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这是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还会受到相关的法律处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对瑕疵出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责任主体紧及于公司时的出资股东自身,而不及于从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继受股份的善意后手。《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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