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而言,股东若没有持股,通常不能直接追加为
被执行人。
2.按照法律规定,
追加被执行人要有明确法律依据。
通常只有当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
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3.若股东未持股,便不存在基于持股产生的相关责任基础。
然而,要是股东虽未直接持股,但存在其他符合追加条件的特殊情况,比如通过关联关系等实际控制公司并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等,仍有被追加的可能,不过得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4.具体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不能仅依据股东是否持股来简单判定能否追加,而需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及证据。
案情回顾:小许与一家公司存在
债务纠纷,在执行阶段,小许发现该公司股东小李并未持股,便向法院申请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小许认为小李虽未持股,但可能通过关联关系实际控制公司,损害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小李则坚称自己未持股就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股东若没有持股,通常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因为不存在基于持股产生的相关责任基础。
2、追加被执行人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只有当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被追加。本案需判断小李是否存在符合追加条件的特殊情况,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追加情形,不能仅依据持股情况简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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