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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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何确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如若已事先在合同中做出了相关约定,则应严格遵循约定的履行地点,反之,如果并未作任何约定,那么,合同应以出借人为准指向借款人所在之处作为其实际的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履行地取决于有无明确条款:标注的为履行地,无约定则以收款方位置为准。交付房地产以标注地点为界,即时结算以交易地为履行地。未执行合同中,居住地法院管辖。债务纠纷诉讼需提供借据、证人证词、担保书、抵押物信息、违约证据及债务人经济状况等关键证据。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认定标准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在质量标准、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等方面产生争议且未约定,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私人借贷协议履行地点按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货币支付时,接受货币方为履行地;不动产交付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适用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认定标准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在质量标准、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等方面产生争议且未约定,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