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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

时间:2025.04.0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24人
律师解析:
挪用本单位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
具体情形包括:
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
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
用于非法活动。
例如公司员工甲,凭借掌管资金的便利,挪用公司10万元用于炒股,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
又如员工乙,挪用公司5万元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即便时间未达三个月,同样构成此罪。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有所差异。
总之,只要满足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并符合相应情形,便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
这一罪名旨在维护单位资金安全,确保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避免因挪用资金给单位带来损失。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掌管公司资金。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司15万元用于炒股。三个月过去了,小许仍未归还这笔资金。公司发现资金短缺后,向警方报案。小许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借用,会尽快归还,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小许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挪用15万元用于炒股且超三个月未还,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虽然小许称会尽快归还,但法律认定不以其主观意愿为转移,只要满足法定情形即构成犯罪。此罪名旨在维护单位资金安全,小许行为已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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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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