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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情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方* 广西-崇左市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06 11:02:00 359人阅读

什么样的情况不构成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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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有多种。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非利用合同实施诈骗,以及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或主动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都不构成此罪。
2.具体来看:一是主观上,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且未逃避责任还积极协商补救,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客观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披露真实信息,未采用虚构主体身份、隐瞒财产状况、伪造凭证等欺骗手段。三是骗取财物数额方面,即便存在轻微不实陈述,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仅属民事纠纷。四是非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即诈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无关联,或未以合同为手段骗取财物。另外,行为人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或部分未履行但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对于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对方情况,评估自身履行能力,避免因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如实披露信息,遵守诚信原则。当遇到合同纠纷时,若存在争议应及时积极协商解决,主动承担相应责任,避免纠纷升级。

2026-01-06 17: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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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情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只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并且没有逃避责任,还积极协商补救办法,就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对方真实信息,没有使用虚构主体身份、隐瞒财产状况、伪造凭证等欺骗手段。
3.骗取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即便存在一些轻微的不实陈述,但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种情况仅属于民事纠纷。
4.非利用合同实施诈骗。如果诈骗行为和合同的签订、履行没有关系,或者不是以合同为手段来骗取财物,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5.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或者虽然部分义务未履行,但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6-01-06 16: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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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若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只是因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客观因素无法履行合同,且未逃避责任还积极协商补救,就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
(2)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期间,如实披露真实信息,未采用虚构主体身份、隐瞒财产状况、伪造凭证等欺骗手段。
(3)骗取财物数额未达标准:即便有轻微不实陈述,但骗取财物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仅为民事纠纷。
(4)非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诈骗行为与合同签订履行无关联,或者未借助合同骗取财物,不构成此罪。
(5)已履行主要义务或担责:行为人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或者部分未履行却主动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不同案情有不同判定,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06 15:0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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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判断是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查看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若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客观因素无法履行且积极补救,无逃避责任情况,就不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2.确认客观上有无实施诈骗行为,在签合同和履行合同中如实披露信息,没用欺骗手段的,不构成该罪。
3.核实骗取财物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属于民事纠纷。
4.看诈骗行为与合同的关联,若与合同签订履行无关,或未以合同为手段骗财,不构成该罪。
5.关注合同履行情况,已履行主要义务,或部分未履行但主动担责的,不构成此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上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

2026-01-06 13:2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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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若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非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或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主动承担未履行部分违约责任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解析:依据相关法律,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需满足主观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且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等条件。若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后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且积极补救,说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如实披露信息,未用欺骗手段,就不存在诈骗行为;骗取财物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属于民事纠纷;诈骗与合同无关,也不构成此罪。另外,履行主要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符合该罪特征。若对合同是否构成诈骗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1-06 12:42:3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1]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本案中,罗小兵就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犯罪人在归案后,总是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比如,本案中认定罗小兵行为性质的关键,就在于罗小兵当时的真实意图是什么。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无法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加以认证。往往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要接合其具体行为表现一类进行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2]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仅听信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而是要根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以及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而实际上,犯罪人在获得借款后会将钱用于一些高危或者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如用于赌博、供自己挥霍等,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行为人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会反映出其借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借款时的理由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客观行为,是考察行为人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财务状况结合其对借款的用途,能够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并用于了赌博等活动造成借款无法按时规还的,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如房产、汽车、股票等,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虽使用真实身份,但在骗得借款后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又通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过程中,应当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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