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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能怎么确定

时间:2025.04.0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98人
律师解析:
1.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没约定的,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
其他标的,义务履行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2.举例说明:
买方要求交付房屋并过户,房屋所在地是履行地;
卖方要求支付购房款,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3.重要意义:
准确确定履行地,对确定管辖法院很关键,影响当事人权益和诉讼进程。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小朱作为买方要求小李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小李则要求小朱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合同履行地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房屋所在地,小李觉得是自己所在地。

案情分析: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合同未约定时,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所以小朱要求交付房屋并过户,房屋所在地是履行地。
2、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小李要求支付购房款,其作为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准确确定履行地对确定管辖法院很关键,影响双方权益和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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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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