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终止后,通常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因为合同终止表明
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其
权利义务也已消灭。
《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合同终止的情形。
债务已履行,合同目的实现,自然无需继续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双方债务相互冲抵,合同关系也随之终止;
债务人依法将
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消灭;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人无需再履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合同也失去继续履行的意义。
在这些情形下,合同确实没有继续履行的基础。
然而,如果合同终止存在法定
可撤销事由,像一方通过
欺诈、
胁迫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此时可能出现
恢复原状或类似恢复到
合同订立前状态的情况,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
总之,一般合同终止后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具体要依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判断。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许依约交付货物后,小李也支付了货款,此合同因债务履行完毕而终止。但之后小许却要求小李继续支付一笔所谓的“额外费用”,称这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小李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已履行时合同目的实现,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存在,权利义务消灭,此合同因货款两清而终止,小许要求继续支付费用缺乏依据。
2、若合同终止不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如欺诈、胁迫等,就不能以恢复原状等为由继续履行原合同内容。本案显然不属于可撤销情形,小许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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