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状况下,要是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共同事务,妻子就得共同偿还。
依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还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都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2.然而,要是贷款明确只是用于老公个人的非共同生活、经营等事务,并且妻子没有作出共同意思表示,那妻子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3.总之,要依据贷款的实际用途以及相关
证据来判定妻子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比如,要查看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有无相关消费记录、经营往来凭证等能证明贷款去向的材料,以此来确定这笔贷款到底是用于夫妻共同事务还是老公个人事务,进而判断妻子是否需承担偿还义务。
案情回顾:小何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何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20万元,小胡将款项转给小何。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还款,小胡便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称自己对该借款不知情,且小何未将此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胡则认为,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小丽就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或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日常所需负债,算
共同债务。本案需明确该20万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等,若用于则小丽需偿还。
2、若贷款仅用于小何个人非共同事务,小丽无共同意思表示,小丽不担责。所以要结合贷款实际用途和相关证据判断小丽是否需共同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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