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分立后,
债权人索要
债务有多种方式。
其一,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
连带责任。
依据《
公司法》,公司分立前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除非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清偿协议另有约定。
其二,公司要及时通知债权人。
自作出分立决议起十日内通知,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
担保。
其三,可协商解决。
债权人能与分立后的公司商讨,明确债务分担方式及还款期限等。
其四,若协商无果,可通过
诉讼解决。
债权人依法
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后,要依据相关规定和自身情况,恰当选择索要债务的方式,保障自身债权。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的公司进行分立,债权人小丽知晓后,要求分立后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债务。但其中一家公司称在分立前与原公司有书面清偿协议,约定部分债务无需自己承担。小丽则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无效,双方就
债务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协商也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依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原则上由分立后的公司连带承担,除非分立前与债权人有书面清偿协议另有约定。本案中,若该书面协议小丽不知情,则不能对抗小丽的债权主张。
2、公司分立时应自作出分立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小丽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协商不成,小丽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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