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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以赌博为业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5.03.2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089人
律师解析:
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判断标准如下:
1.参与赌博时间长:
并非偶尔参与,而是持续一定时期。
比如长期每周固定几天参与赌博,而非只在某个特殊日子玩一把。
2.参与赌博频率高:
不是偶尔为之,而是频繁参与。
像一周内多次参与不同场次赌博活动。
3.投入资金数额大:
把赌博当作主要经济来源,投入大量资金。
例如每次赌博投入数千元甚至更多,长期如此形成依赖。
4.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或挥霍源:
靠赌博获取经济收益来维持生活或肆意挥霍。
比如日常开销、购买奢侈品等都依赖赌博赢钱。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几个方面,才可能被认定为“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
若只是偶尔参与赌博,不满足其他条件,通常不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郑在近三年来,频繁参与各类赌博活动。每周都会去赌场几次,每次投入的资金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他将赌博视为主要的收入来源,生活开销基本都依靠赌博所得。小胡偶尔会跟小郑去赌场玩,但只是小金额参与,频率也很低。警方在一次扫赌行动中将他们抓获,对于小郑和小胡是否构成赌博罪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

1、小郑参与赌博时间长达三年,频率高、投入数额大且靠赌博所得维持生活,符合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要件,可能构成赌博罪。
2、小胡只是偶尔参赌,投入金额小,不满足以赌博为业的条件,不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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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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