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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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标准而言,主要包含如下几个要点:第一点,行为人须已经实施了恐吓或威胁的手段,使受害者内心形成恐惧压力;第二点,由于感到恐惧,受害者会向施害者支付财物或采取其提出的某些行动行为;最后一点,行为人的确获取到了财物或者实现在其非法利益方面的目的。只要上述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便可视为敲诈勒索罪行的既遂状态。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行的定罪与判罚均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进行评断。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取被害人之财产或者就财物交付事宜达成共识,则一般被视作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即称之为“既遂”。

对于敲诈勒索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判定标准来说,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取得了财物,抑或是被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而自愿将财物交给对方。假设某行为人实施了相关敲诈行为后,成功地实际掌控了财物,或者被害者在极度恐慌的情绪下被迫交出了财物,那么即便后续这些财物被追回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支付对价,也应当认定为该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关于敲诈勒索行为已遂的量刑标准主要参照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于此类罪行,如无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的惩罚力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加以罚金的附加处罚;倘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行为特征,则可能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附之以罚金的追加惩戒。

当评价某起敲诈勒索事实的既遂与否时,我们需着重考察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客体要件,即本罪所侵犯的权益范围不仅包括了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还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其次,客观方面,这里指行为人通过恐吓、胁迫、暴力等方式,强制性地迫使受害者交付财产给他们;再者,主体要件,即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怀有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且其行为目的必须是非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若上述四个要素均得到满足,则可以认定该起敲诈勒索案件已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