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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22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456人
律师解析:
1.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
通常,挪用资金归个人用且非法活动,三万以上;
归个人用且营利或超三月未还,五万以上就应立案追诉
2.需知具体数额标准受地区经济等因素影响而有差异。
另外,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数额累计计算;
若达到标准且有“挪用特定款物致重大损失等情形”,会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的非法活动,另一部分用于营利活动。小朱认为自己每次挪用的金额都不大,不构成犯罪。但公司发现后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统计发现其挪用用于非法活动的资金达4万,用于营利活动的资金达6万。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解释》,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进行非法活动,三万以上;归个人使用且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月未还,五万以上就应追诉。小朱挪用资金的行为已达到追诉标准
2、小朱多次挪用资金,累计计算其数额,应依法追究其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同时,需结合当地受经济等因素影响的具体数额标准进一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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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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