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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寻衅滋事条件

时间:2025.03.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1.多次进行讨债行动,把社会秩序给打乱。
像在各种不同地方,向债务人及其亲人要债,让大家都不满意呢。
2.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去讨债哦。
像是打债务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或者拿伤害他们亲人来威胁之类的。
3.在公共场所瞎闹,让公共场所的秩序乱得很厉害。
就像在商场、医院这些地方大声嚷嚷、骂债务人,引得好多人围观,秩序就混乱。
4.因为讨债导致别人精神不正常、自杀等很严重的后果。
要是讨债行为符合上面这些情况中的一种,就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讨债的人得接受刑事处罚呢。
不过具体得看实际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哦。

案情回顾:

小李因小胡欠款未还,多次展开讨债行动。他不仅在小胡及其亲人工作、生活场所频繁讨债,引发众人不满。还曾在商场内大声叫嚷、辱骂小胡,导致商场秩序混乱,众多顾客围观。最终小胡因不堪其扰,精神出现异常。小胡家人遂将小李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小李在不同场所频繁向债务人及其亲人讨债,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部分情形。
2、其在商场这一公共场所大声叫嚷、辱骂债务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进一步符合该罪特征。结合小胡精神异常的严重后果,小李的讨债行为很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需依证据与法律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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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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