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务人对自己的到期债权不管不顾,给
债权人带来了损害。
说白了就是该行使权利却不使,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没法实现。
2.得是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了要还钱的日子。
要是债权还没到期,那债权人可不能随便去行使
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那种只属于他自己的债权。
像那些基于
扶养、
抚养、
赡养关系,还有
继承关系产生的给钱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等权利都不算。
总之,必须得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在债务人不好好行使到期债权的时候,去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但要是那种只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债权就不行。
案情回顾:小李向小朱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至,小朱多次催要无果。后小朱发现小李对小胡有6万元的到期债权却一直未主张,导致自己的债权难以实现。小胡也知晓小李有
债务在身,但小李仍不管不顾自己的债权。小朱欲代小李向小胡主张债权,小李却称此债权关系到自身生活,小朱无权干涉。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已到期,且小李怠于行使该债权,致使债权人小朱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满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部分条件。
2、需进一步确认小李对小胡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小李自身的债权,若不属于,小朱便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替小李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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