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行使
撤销权,必要费用通常由
债务人承担。
2.若第三人存在过错,需适当分担费用。
3.当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
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
4.规定这样做是为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权益,防止
恶意串通,也避免债权人滥用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为躲避
债务,将名下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小胡。小朱发现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请求撤销小丽的转让行为。小朱为此支付了一定的调查费、
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小胡在接受房产时,明知小丽此举是为逃避对小朱的债务,但仍接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因小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小朱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小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小丽的转让行为。小朱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原本应由债务人小丽负担。
2、第三人小胡在接受房产时存在过错,明知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小朱的利益仍接受财产,所以小胡应适当分担小朱行使撤销权的部分必要费用,以此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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