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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固定住所指哪些

时间:2025.03.0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24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的固定住所通常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
其一,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有住房,像他们拥有产权的房子等。
其二,也可以是其合法租赁的住房,且租赁合同必须真实有效。
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不过指定居所要符合安全、便利等条件,不能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需注意,固定住所得具备生活必需条件,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
总之,固定住所的认定需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经济犯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办案机关指定一处居所作为监视居住地点,小胡却提出异议,称该指定居所不符合法律规定。他认为自己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有合法租赁的住房,应将其作为固定住所执行监视居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固定住所通常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既可以是自有住房,也可以是合法租赁住房。小胡有合法租赁住房,若符合条件,可作为固定住所。
2、对于指定居所,需符合安全、便利等条件,且不能在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执行,同时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本案需综合判断指定居所及小胡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适的监视居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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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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