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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间收入算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5.03.01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83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冷静期内的收入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
在法律范畴内,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类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一方因工作、劳务等活动获取的收入,若无特殊约定,就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比如,一方在该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需在离婚时进行共同分割。
3.然而,若此收入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冷静期内产生的孳息等情况,一般仍属于个人财产,不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期间,小胡工作获得一笔丰厚奖金。小丽认为这笔奖金是在离婚冷静期内所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胡则称奖金是自己辛苦工作所得,不应分割。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离婚冷静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在无特殊约定时,夫妻一方因工作等活动获取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小胡在离婚冷静期获得的奖金,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该奖金并非一般劳动所得,而是小胡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等,则属于小胡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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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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