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发包方责任:
发包方在
承包方进行施工等活动时,常常会有指示、管理等行为。
若这些行为存在过错,例如没有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设备等,那么发包方就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发包方的这些不当行为,可能会对承包方的施工安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承包方责任方面:
承包方作为实际进行施工操作的一方,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比如在施工前对施工环境进行仔细检查,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等。
若承包方因自身疏忽,如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具、违规操作施工设备等导致自身受伤,那么承包方自身需承担
主要责任。
3.责任划分原则:
双方若事先对责任划分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
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
过错较大的一方承担较大责任,过错较小的一方承担较小责任。
总之,要综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双方的责任归属。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小李。施工时,小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小李的工人小胡因疏忽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具而受伤。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是小胡自身问题,小李则认为小朱未提供安全条件有过错。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发包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没有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存在过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2、承包方的工人小胡因自身疏忽未正确佩戴防护用具,承包方小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需承担主要责任。
3、双方若无事先明确约定,应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小朱过错较小承担较小责任,小李方过错较大承担较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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