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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的遗嘱有效吗

时间:2025.01.1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录音录像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需具备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知,能清楚、准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比如,遗嘱人应能理解遗嘱涉及的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以及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若遗嘱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其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自身意志的情形。
例如,不能是在他人的欺骗下,误以为某财产不存在而未在遗嘱中进行合理分配;也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下,被迫做出不符合自己本意的财产处置安排。
三、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应具备相应的见证资格,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
比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受遗赠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相关信息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录音录像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订立时应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保障遗嘱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录音录像遗嘱,在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却未被察觉,遗嘱内容涉及财产分配。且小胡作为见证人,是继承人的近亲属,录音录像中也未清晰记录相关人员姓名及日期,该遗嘱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自己行为及后果有清晰认知,不能准确表达真实意愿,此情况下所立录音录像遗嘱无效。
2、小胡作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见证资格,不能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
3、录音录像中未记录相关人员姓名及日期,无法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该遗嘱不满足法定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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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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