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录像遗嘱效力瑕疵,需确认是否满足法定形式。若录像中未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肖像、缺少年、月、日,或见证人数量不足,应及时补正。可重新录制符合要求的录像遗嘱,确保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所有相关人员在录像中记录必要信息。
(二)针对自书遗嘱效力瑕疵,若缺少亲笔签名或年、月、日,需由遗嘱人补签相应内容,或重新书写完整的自书遗嘱。补正后的遗嘱需保持内容与原遗嘱一致,且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三)若无法补正原遗嘱,可收集其他证据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比如遗嘱人生前的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但此类证据仅能辅助证明,不能完全消除遗嘱不被认可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像遗嘱的效力可能存在瑕疵,若录像中未记录遗嘱人及两名以上见证人的姓名、肖像,也未标注具体的年、月、日,就不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若缺少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或未标注年、月、日,同样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效力会受到质疑。
若能通过其他证据充分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部分法院可能结合实际情况认可其效力,但这种情况仍存在不被法律支持的风险。
结论:录像遗嘱和自书遗嘱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效力存在瑕疵,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录像遗嘱未记录见证人和遗嘱人的肖像、姓名及日期,或自书遗嘱未签字、注明年月日,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虽部分法院可能结合其他证据,在确认遗嘱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考虑认定效力,但仍存在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若你遇到遗嘱效力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权益并规避风险。
录像遗嘱或自书遗嘱若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其效力将存在明显瑕疵。根据法律规定,录像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遗嘱人与见证人需在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及年月日;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未达到这些形式要求,遗嘱在法律上不符合有效要件,但部分法院可能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其效力,前提是能充分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不过仍存在不被认可的法律风险。
1.若录像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可尝试补充录像补正姓名肖像及日期信息,或收集见证人证言、遗嘱人生前的书面陈述等证据,证明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以提升遗嘱效力被认可的概率。
2.针对自书遗嘱的形式瑕疵,若遗嘱人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及时补签姓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无法补正,可收集遗嘱人平时的笔迹样本、知晓遗嘱内容的亲友证言等,辅助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3.为避免遗嘱效力争议,建议订立遗嘱前咨询专业律师,按照法定形式规范订立,必要时由律师全程见证,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
法律分析:
(1)录像遗嘱的效力瑕疵主要源于未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根据规定,录像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若缺少上述任一要素,即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成立条件。
(2)自书遗嘱的效力瑕疵多因未履行必要的形式要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缺少签名或日期,将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3)即使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部分法院可能结合具体情况认定效力,但此类遗嘱仍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法律风险。
提醒:
订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循法定形式要件,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若对遗嘱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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