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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清算权和债务哪个优先

时间:2025.01.0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46人
律师解析:
在通常的经济活动和公司运营场景中,债务在清偿顺序上具有优先于优先清算权的特点,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一、债务的法定优先性
债务的产生基于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债权人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请求权
当公司面临清算这一情况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来分配资产。
首先,职工工资是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之一。
职工通过付出劳动为公司创造价值,他们的工资是维持生活的重要经济来源。
公司清算时确保职工工资得到支付,能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也在优先清偿之列。
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法定补偿金是对职工权益的保障,而税款是公司对国家应尽的责任,这些都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最后还有普通债务,同样需要依法清偿。
二、优先清算权的性质
优先清算权一般源于股东之间的事先约定或者投资协议等。
它是在公司完成法定债务清偿后,针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时,特定股东所享有的优先分配权利。
综上所述,债务依据法律规定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清偿。
只有在所有债务都得到妥善清偿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会依照相关约定来考虑优先清算权的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后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清算。此时出现争议,公司资产有限,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等债务待清偿,同时小胡主张依据投资协议行使优先清算权,要求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案情分析:

1、从债务法定优先性看,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税款等债务,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公司清算时必须严格按法定顺序清偿,以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关于优先清算权,其源于股东事先约定或投资协议,只有在公司完成所有法定债务清偿后,针对剩余财产分配时,特定股东才可行使该权利,本案中小胡此时主张行使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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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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