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遇到被告拒收
传票的情况时,有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两种方式来加以解决。
首先来看留置送达。
倘若被告拒收传票,我们会将传票留在其住所。
这时候,会邀请相关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向他们详细说明情况。
然后,在送达回证上清楚地记明拒收的事由以及日期,由送达人、
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以此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另外,也可以把传票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同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来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这样就能够视为已经送达。
而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常规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
通过法院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受送达人告知相关的
诉讼信息。
当
公告期满后,就视为已经送达。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告送达的周期相对较长,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诉讼进程产生影响,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送达方式,以确保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案情回顾:小朱
起诉小李,法院传票送达时,小李拒收。法院准备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方式,争议点在于哪种送达方式更合适,因公告送达周期长可能影响诉讼进程。
案情分析:1、若选择留置送达,可将传票留在小李住所,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拍照、录像记录过程,即可视为送达。
2、若小李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公告送达,法院在媒体发布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但周期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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