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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女儿有权继承房产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028人
律师解析:
女儿对于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是有权继承的,下面来具体分析相关情况:
一、法定继承情形
在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房产的继承会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办理。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有明确的继承顺序,其中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指的子女,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婚生子女,也就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他们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法定继承中,女儿作为子女的一部分,与儿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份额也是同等的。
二、遗嘱继承情形
若父亲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并且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将房产指定由女儿继承,那么女儿就可以依据这份遗嘱来继承房产
反之,如果遗嘱中指定了其他人继承该房产,那就需要按照遗嘱的具体内容来执行。
例如,父亲立下遗嘱将房产给了某一慈善机构,那房产就会按照遗嘱给到该机构。
三、特殊情况
如果存在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那么相应的继承人可能会丧失继承权。

案情回顾:

小朱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小朱作为女儿要求继承,但其兄长小李认为女儿不应继承。争议点在于女儿在不同情形下对父亲房产有无继承权。

案情分析:

1、法定继承情形下,若父亲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按法定继承办理。小朱作为子女,与小李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论婚生、非婚生、养子女还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平等继承权,份额同等。
2、遗嘱继承情形下,若父亲生前立合法有效遗嘱指定小朱继承,小朱可依遗嘱继承;若指定他人,按遗嘱执行。
3、特殊情况下,若小朱存在虐待、遗弃父亲等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可能无法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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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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