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中对于放弃
撤销权的约定,其效力并非绝对,而是要依具体情形来确定。
首先,若此约定确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同时也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通常这种约定是具备
法律效力的。
这体现了法律对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应得到认可。
然而,倘若存在
欺诈的情况,比如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
虚假信息误导对方,使其做出了放弃撤销权的表示;或者是存在
胁迫,即一方以
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另一方签订该约定,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
又或者约定的内容明显不合理地限制了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约定一方在
离婚后多年内都不得行使撤销权,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这些情形下,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
可撤销。
举例来说,倘若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另一方恶意误导,误以为放弃撤销权对自己并无不利影响,而实际上却遭受了重大损失,那么他就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
总之,不能简单地认定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撤销权就一定是有效的,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
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小朱同意放弃撤销权。但小朱称签订协议时,小丽故意隐瞒
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这一重要事实,误导他以为放弃撤销权没影响,现小朱觉得自己遭受重大损失,他想撤销该约定,而小丽认为协议已签,小朱不能反悔。
案情分析:1、若小丽确实隐瞒重要事实误导小朱,这属于欺诈情形,小朱的撤销权约定应被认定为可撤销。
2、若小朱无法证明小丽存在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且协议未违背
法律强制性规定,那按约定小朱已放弃撤销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