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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双方是否必须到庭

时间:2024.12.30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299人
律师解析:
1.在诉讼离婚的情形当中,通常来讲双方都得亲自到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只要当事人自身能够表达意思,就应当出庭参与诉讼
倘若确实由于极为特殊的情况而无法到庭,那必须要向人民法递交书面的意见。
2.要是其中一方不到庭,法院会依据具体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处置。
比如说,被告被传票传唤之后,却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又或者是未经法庭准许就中途擅自退庭,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的。
然而,倘若要是原告不到庭,法院往往有可能会按照撤诉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3.总而言之,在诉讼离婚这个过程中,双方尽量都要到庭,因为这样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以及双方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而不能到庭,就应该及时向法院作出说明,并且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以便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诉讼离婚。开庭时,小朱作为原告未到庭且未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小胡法官面临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按照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能表达意思就应出庭,特殊情况不能到庭需书面说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判决,原告不到庭可能按撤诉处理。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原告未到庭且无书面意见,不符合诉讼离婚案件的程序要求。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能按照撤诉的规定来处理小朱的起诉,因为小朱没有履行应尽的到庭或提供书面意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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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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