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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4.09.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063人
律师解析: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限制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自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其次,若被告方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下,除非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且经过检察院补充诉讼后,否则原审法院不得对被告方增设额外的刑事处罚
最后,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即使仅有部分被告方提出上诉,也必须遵循“既不能增加上诉人刑责,亦不能增加其他共同被告之刑责”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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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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