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2、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3、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等等。

刑事案件法院移送管辖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就是因为下级的法院没有相应的职权而没有办法进行审判,只能将这个案件交给更高层级的法院,这是从下级到上级的情况,而第二种类型就是因为地域的问题而被同级别的法院互相转移。

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1、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2、基层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法院审判。3、因为不适宜刑事管辖权而需要移送。同级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1、都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将案件进行移送。2、向没有管辖权的同级法院移送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

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