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诉讼参与者未能按照法院指定的证明材料提交期限内提供所需
证据资料。
具体表现为:例如,法庭已明确定期要求某方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提交关键性的证据资料,然而该方并未遵循这一时限以致无法按期交出;
或者案件历经
一审阶段,但相关方却未能及时提交任何证据资料,直至进入
二审程序后才提出证据,并且缺乏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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