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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证据举证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9.23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316人
律师解析:
诉讼参与者未能按照法院指定的证明材料提交期限内提供所需证据资料。
具体表现为:例如,法庭已明确定期要求某方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提交关键性的证据资料,然而该方并未遵循这一时限以致无法按期交出;
或者案件历经一审阶段,但相关方却未能及时提交任何证据资料,直至进入二审程序后才提出证据,并且缺乏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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