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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举证期限起算点是什么

时间:2026.01.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407人
律师解析:
1.一审普通程序案件,若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与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
2.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或由法院指定,一般从法院确定相关事宜后开始。
3.小额诉讼案件,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等文书次日起算。
4.一审答辩期提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从驳回裁定生效日起算。
总体多以收到文书或裁定生效为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起诉小李要求偿还借款,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小朱认为举证期限应从自己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算,而小李觉得应从其收到应诉通知书次日起算,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另外,小静与小胡的纠纷适用简易程序,他们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但对于起算点是法院确定相关事宜当天还是次日又有分歧。同时,小丽起诉时被告在一审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小丽和被告对于举证期限从何时起算也存在不同看法。

案情分析:

1、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为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所以小朱和小李的争议应以各自收到对应通知书次日分别起算。
2、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或由法院指定,起算点一般是法院确定相关事宜后开始,小静和小胡应按法院确定的相关事宜时间来明确起算点。
3、若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起算点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因此小丽案件的举证期限起算应以该裁定生效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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