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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有哪些

王** 江西-赣州 证据调查咨询 2025.03.03 14:07:16 409人阅读

对超过举证期限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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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若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根据情况选择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但进行训诫、罚款。这旨在维护诉讼程序的规范性与公正性,防止当事人随意拖延举证。

(2)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像一审中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经法院准许延长仍无法在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即便超期,法院通常也会采纳并组织质证。这体现了对客观情况的考量,确保真实有效的证据能进入诉讼程序。

(3)若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超期证据也能进入质证环节作为认定事实依据。这给予了双方一定的处分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提醒:
当事人要重视举证期限,及时提供证据 。若有特殊情况可能逾期,应提前向法院说明并争取准许延期,避免证据因逾期带来不利后果。  

2025-03-03 19: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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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要重视举证期限,尽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避免逾期带来的不利后果。准备证据时要充分全面,预留足够时间整理提交。
(二)若确实可能逾期提供证据,应提前想好合理理由,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以便向法院说明。
(三)收集证据过程中留意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范畴,若符合,即便超期也有被采纳可能。
(四)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若能争取到对方同意质证,超期证据也能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  

2025-03-03 19:30: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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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规定旨在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方面确保诉讼程序按规定推进,另一方面保障案件能基于全面准确证据认定事实。这有利于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2.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在举证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避免逾期。若可能逾期,尽早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规定责令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说明理由,审慎判断理由是否成立,合理决定证据是否采纳。
    对于“新的证据”的认定,法院应秉持严谨态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新证据”标准。
    对于对方同意质证的情况,法院应确保质证过程合法有序,保障各方诉讼权利。  

2025-03-03 17: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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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不一定不被采纳,存在多种可被采纳的情形。
法律解析: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会责令其说明理由。若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还可能给予训诫、罚款。但要是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像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经法院准许延长仍无法在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会采纳并组织质证。另外,若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超期证据也能进入质证环节作为定案依据。法律在证据采纳上既强调期限的重要性,也兼顾实际情况。如果在证据提交及采纳方面有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3 16:3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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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要是逾期交证据,法院会让其说清原因。要是不说或理由不合理,法院能选择不采纳,也可能采纳但会训诫、罚款。

    要是证据算“新证据”,像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经法院同意延期仍无法提供的。就算超期,法院通常也会采纳并组织质证。

    要是对方同意质证,超期的证据也能进入质证,用来认定案件事实。

2025-03-03 15:38:33 回复

对于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怎么应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如何应对“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确实存在严重的“证据突袭”的问题。“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的立法及审判实践中,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规则下,各方当事人除可以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外,更可以在事实方面任意地提出新的答辩主张并可以任意提交证据材料,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对方的诉讼权利,就要不断休庭,以给双方当事人以重新答辩、重新举证的时间,此种规则,无法有效地制约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而且给当事人的“证据突袭”战术提供了极佳的表演舞台,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在一审不提交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把“证据突袭”发挥到了极致。“民事证据规定”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了极其严厉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组织质证的证据,就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极其严厉的制裁,结果是超期提交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对举证期限的严厉要求和对被告强制应诉答辩的缺位造成了“答辩突袭”的新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认可及规定的经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虽然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可是并没有对被告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目前法律虽规定被告应当答辩,可是均未对被告不应诉答辩作任何制裁,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是小事,严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答辩或当庭答辩,原告对其答辩的反驳无法举反驳证据证据,因为已经超过了原告的举证期限,而原告在的时候往往根本就不能准确地判断被告要如何答辩,无法有针对性、严密地提交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举证反驳的权利,相应的连同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申请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一并丧失,这就是“答辩突袭”。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也是不的,应该说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突袭如何应对“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确实存在严重的“证据突袭”的问题。“民事证据规定”施行前的立法及审判实践中,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有权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出反诉、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此规则下,各方当事人除可以随意变更诉讼请求外,更可以在事实方面任意地提出新的答辩主张并可以任意提交证据材料,这种情形下,为了保障对方的诉讼权利,就要不断休庭,以给双方当事人以重新答辩、重新举证的时间,此种规则,无法有效地制约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而且给当事人的“证据突袭”战术提供了极佳的表演舞台,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在一审不提交证据而在二审提交,把“证据突袭”发挥到了极致。“民事证据规定”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一直存在的上述问题,而且对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作了极其严厉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而根据该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组织质证的证据,就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就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给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的行为极其严厉的制裁,结果是超期提交的证据失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对举证期限的严厉要求和对被告强制应诉答辩的缺位造成了“答辩突袭”的新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的要求是:1)、以法庭审理前举证为原则;2)、限制当庭提交证据,当庭提交的须为“新的证据”3)、以庭后提交证据为例外(“民事证据规定”规定的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认可及规定的经许可的延期举证)。实践中因当事人利益冲突一般难以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而更多考虑审限因素而鲜有同意庭后提交证据的情形。“民事证据规定”虽然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可是并没有对被告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作出任何制裁,《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告应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可见目前法律虽规定被告应当答辩,可是均未对被告不应诉答辩作任何制裁,立法技术有待提高是小事,严重的是被告如在原告的举证期限届满后答辩或当庭答辩,原告对其答辩的反驳无法举反驳证据证据,因为已经超过了原告的举证期限,而原告在的时候往往根本就不能准确地判断被告要如何答辩,无法有针对性、严密地提交证据,原告不仅丧失了举证反驳的权利,相应的连同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申请传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一并丧失,这就是“答辩突袭”。这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结果也是不的,应该说完全背离了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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