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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02人
律师解析:
1.对于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其建筑构造、消防装备、出入路径以及通道等方面均需严格遵循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的相关规范;
如存在危险性及违反法规的建筑构造,则严禁出租。
2.居住式租赁房屋不能与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共处于同一栋建筑物之中,且应保证与该类场所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间距。
若居住式租赁房屋与生产、储藏、经营其他物资的场所合并设在同一栋建筑物之内,住所部分以及非住宅部分都需要按照标准要求实施防火分隔措施,并各自安装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装置。
居住式租赁房屋若设立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具备二级耐火性能的建筑中,则禁止设立在地面上第八层或更高楼层(用于租赁的商品房除外)。
而在砖木结构等具备三级耐火性能的建筑中,禁止设立在地面上第六层或更高楼层。
至于木结构等仅具备四级耐火性能的建筑,则禁止设立在地面上第三层或更高楼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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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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