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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小区,两家公用厕所漏水,谁负责维修

时间:2024.09.14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公共下水管路的维修费用应由何方承担的问题,需依具体情况而确定:
首先,若该房屋尚处于其法定设保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且其共享水管发生泄漏或破裂状况,业主应立即通报物业管理处,请求开发商对此进行修缮,由此导致的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
其次,若房屋已超出设保期限,而共享的排水管存在破损或裂缝从而引发漏水事件,业主同样须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
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处可申请动用公共维修资金对管道进行维修,倘若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将可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赔偿
再者,若公用排水管的漏水系人为因素私自改变管道所致,此时,相关的维修及赔偿义务应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不得通过物业管理处寻求赔偿。
另外,当楼房地下排水总管出现漏水,如系邻近住户或上层住户引起,需要进行维修时,由造成漏水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又如,住宅内部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户的管道阻塞、渗漏水等问题,装修负责人需负修复与赔偿之责。
对于因家庭装修行为导致的相邻住户之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物资损毁等情况,装修人应对此进行修复并予以赔偿。
如果是公共下水管道的正常维护所需费用,应有共同所有的业主分担。
如果是因公共下水管道缘故引发非人为的漏水问题,且在法定设保期限内,可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相应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负担。
最后,如果因为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导致相邻住户的管道阻塞、渗漏水、停水停电以及物资损毁等问题,装修负责人应负修复与赔偿之责。
若是由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导致装修人遭受损失,装修人有权向装饰装修企业追讨
对于装修人未经许可擅自改造供暖、燃气管线及其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装修人全权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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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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