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如今,注册登记的公司务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平台中上传有效的联系方式,且该联系方式应为
公司法人代表或联系人的个人手机号码。
若需要进行此类变更,可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请您使用计算机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官方网页并点击登录;
接着,在登录后展现的网页中,我们选择页面底部的“企业信息填报”选项;
随后,系统将跳转至新的页面,在此页面中我司需选取属于自己所在区域的定位;
紧接着,在接下来弹窗显示的页面中,准确输入
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后,我们能够看到当前所填写的手机号码,在此基础上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
之后,在出现的联络员变更主页内,依次填写之前的联络员信息以及当前的联络员信息,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位联系人的身份特征可保持不变,同时,还需在指定位置填写新的手机号码,最后点击保存;
确认无误后,我们会弹出一个名为“系统联络员核对”的对话框,点选确定便完成了整个变更流程;
至此,您将看到您的联络员手机号已成功变更。
法律依据: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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