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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是交付还是登记

时间:2024.09.13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动产交割方式为现货交付。
所谓特殊动产,即在经济价值方面具有显著地位且能持久保持较高价值;
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在法律层面需要特殊对待并给予特别的监管与护卫的可移动物品。
在我国现行制度中,此类特殊动产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等交通工具。
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效力范围在完成交付后即时生效,而经由正规注册之后,其所有权还可进一步抵御来自于善良无辜的第三方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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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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