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能以“交付”生效。所谓的特殊动产,我们通常认为它们具有相当大的经济价值,保养价值也相对较高,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受到特别的管理与保护。依照我对相关法条的理解,在此情境下,特殊动产包括了诸如船舶、飞机以及汽车等大型交通工具。在这一过程中,只要这些标的物完成“交付”手续,它们便立刻产生效力;而当这些货物成功通过注册程序之后,它们将依法具备阻止善意第三方进行任何可能损害其权益的行为。
特殊动产在履行交付手续后方能生效。特指那些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且维护成本昂贵,在法律层面受到特别规定并进行严格管控及保护的可移动物质。就目前国内立法状况而言,此类特殊动产主要涵盖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各类机动性的交通运输工具。在这类物品完成其所有权首次移转即交付之际,其法律效力便随之产生;而在经过专门的权属登记之后,便有资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来对抗善意第三方。
解析:
动产交割方式为现货交付。所谓特殊动产,即在经济价值方面具有显著地位且能持久保持较高价值;
同时由于其特殊性,在法律层面需要特殊对待并给予特别的监管与护卫的可移动物品。在我国现行制度中,此类特殊动产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等交通工具。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及其效力范围在完成交付后即时生效,而经由正规注册之后,其所有权还可进一步抵御来自于善良无辜的第三方的侵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专业解答特殊动产是登记生效。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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