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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经过什么程序

时间:2024.09.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76人
律师解析:
始,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若发现有已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者,需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办理案件的机关需按照法律程序,撰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同时依据实际情况增添相应的证据材料,上报给县级及以上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通过。
随后,根据审核结果,由批复部门签定《拘留证》,并交由执行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展示此项文件,宣告正式对当事人实施拘留措施。
在完成拘留行动之后,执行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24小时)内,将被拘禁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及时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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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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