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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适用主体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职务侵占罪所适用于的主体通常包含各类公司、企业以及职能单位的从业者。
具体地讲,这一范畴主要覆盖了非公务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如各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董事会成员、首席财务官(CFO)、审计师及普通职员等,以及企业高层主管领导、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各个业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其侵犯的客体事实上就是这些从业人员在自身本职岗位上运用便利条件,将本应归属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流通性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所涉及财产数额超过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就极易触犯刑法规定中的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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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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