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除非有
证据表明夫妻一方在以其个人名义所负
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否则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
债权人能够举证证实该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或者是为共同生产经营目的,甚至能够证明这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产生的,那么上述情况则可以排除在外。
例如,假设某位配偶因为沉迷于赌博活动而欠下的债务,这种情况便不能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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